各有关单位、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3〕60号)精神,结合市教育局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经研究,现下达你单位、县(市、区)、开发区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万元(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支持义务教育学校落实“双减”政策,提升课后服务水平,经国务院批准,从2023年春季学期起提高义务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由年生均650元提高到720元,初中由850元提高到940元。在此基础上,将原来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增加公用经费,提高到300元。县(区)财政、教育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二、严格落实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规定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规定标准核拨公用经费。加强农村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各地要科学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执行进度。按时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计划招聘特岗教师,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费用。营养改善计划县要按规定标准核拨营养膳食补助。
三、及时足额拨付经费。各地要严格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20〕52号)规定,足额落实应分担资金,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拨付教育部门。
四、加强资金管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各地要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制定本地区绩效目标,并请各县(区)教育局汇总所辖县(区)绩效目标后,于6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附件:1.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分配表
2.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
2023年6月30日